各院: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国防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在2000年12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有效技术评价(包括鉴定、验收、定型以及其他等效的评价)的国防科技成果,并且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国防科技成果,均可进行登记。凡未进行登记的国防科技成果不能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
2、登记材料:《国防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表》原件一式一份,表格在科技处下载空间下载。技术评价证明(指鉴定书或验收证书或定型文件或其他等效评价资料)一式一份(复印件)。
3、有关材料请于2002年1月11日前报科技处项目部。
200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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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xjtus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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