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就成果标注问题发布了补充通知(国科金计函〔2005〕116号)。主要内容包括:
各参评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包括5项代表性成果和25项其它研究成果)一律应署名或标注实验室名称。
2004年批准新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自科技部正式批准立项之日起,所有发表的论文必须标注国家重点实验室名称,未标注的论文不计入国家重点实验室成果;评估期内,批准立项之前,发表的论文,应标注原部门实验室名称,未标注原部门实验室名称的论文不计入国家重点实验室成果。其它国家重点实验室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评估期间对实验室研究成果署名情况的核实结果将在国家重点实验室网站公布。
成果基地部: 李建武
200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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