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各类科技成果鉴定中,“国内先进”、“国内首创”、“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填补空白”司空见惯。久而久之,科技人员习惯了以这5条标准衡量一项成果的价值。在新出台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中,科技部明令不得滥用这些抽象用语。
科技部基础司张先恩司长说,科技鉴定普遍用这些词语作为成果鉴定的衡量标准,其结果是越来越偏离科学研究本身,只是围绕这几个字进行科技评价,鉴定结论千篇一律。按照新的《办法》,科技项目评价要实行分类评价,根据不同特点注重评价实效。
按照新《办法》,科研项目分为战略性基础研究项目、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项目、应用研究项目、科学技术产业化项目、社会公益性研究项目和科学技术条件建设与支撑服务项目等六大类,每一类都有不同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项目,以保障科学研究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原始性创新为导向,注重对科学价值和人才培养的评价。对应用研究项目则以技术推动和市场牵引为导向,按照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潜在的经济效益等要素为评价要点。
论文一直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的硬指标,不论从事哪些研究工作,一切以能否在国际权威刊物发文章论工作成效,因而造成急功近利等学术浮夸现象,影响了正常的科技活动。在新《办法》中,科技人员不再是一个笼统的概念,细分为基础研究人员、应用研究人员、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人员及条件保障与实验技术人员,科研机构分为基础研究类、社会公益类及技术开发类等三大类,研究成果分为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类和软科学研究类成果等三大类,评价标准不再“一刀切”。
针对科技评价中重人情拉关系、本位主义问题,新《办法》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规定评价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应定期换届,其成员连选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并应当保持一定的更换比例。为保证评价的公平、公正,规定委托方或受托方根据需要可以在评价前或评价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评价专家名单,评价专家的违规和失误要记录在案,委托方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开有关评价结果;评价费用不再由被委托方支付;为避免过重过繁的评价活动占用科技人员时间,规定评价数量要相应减少。新《办法》还十分强调科学技术监督委员会的作用,规定由监督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处理对评价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的申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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