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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课题) 过程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5-22浏览量:

西交科〔2019〕29号

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课题)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及有关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课题)过程管理办法》 已经 2019年7月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 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交通大学

2019 年7月17日



西安交通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课题) 过程管理办法

(经 2019年7月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自然科学科研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申请、执行和结题过程的管理,充分激发科研创造活力,确保项目顺利完成,促进项目过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过程管理是指学校从项目的申请立项、组织实施、验收结题和成果跟踪等全过程中对承担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研究任务及相关单位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项目过程管理由学校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建立学校、学院和项目负责人三级责任制。学校是项目管理的主体,发挥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的作 用。科研院是学校项目过程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助科研人员编制项目申请书、签订合同(协议)等;财务处负责项目申报的预算编制指导、科研经费的核算及决算;审计处负责项目的审计。法务办、实验室处、人力资源部、采购办、档案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协助科研院实施项目过程管理。学院是项目管理的二级单位,对项目过程管理负有监管责任和审核职能,确保项目信息真实、准确。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须履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中规定的条款,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自觉接受各级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学校科研人员承担的所有项目,必须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同意确认。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科研院应及时将项目申报通知及相关工作安排上网公布并通知学院;各学院组织科研人员及团队申报,科研院审核后统一报出。

第六条 对限额申报的项目,学院原则上应组织进行内部评审,向科研院提交学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的项目申报清单,由科研院统一汇总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第七条 学院在报送申报项目之前,必须按照申报要求完成相关信息的审核。凡有师德失范行为或科研严重失信者,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财务处对经费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进行指导。如有配套或自筹经费的项目,申请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配套或自筹经费来源证明。财务处进行合规性审查后,申请人提交承诺书,经学院审核,报科研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办理项目投标时需提交投标文件,由科研院进行审核。如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应向法务办提出申请。获得授权后,须严格按照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处理投标事宜,不得以委托人名义进行与该项目投标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申请并承担交叉学科项目和跨单位、跨部门合作的科技项目;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争取与境外科研机构、大学以及企业合作申请科技项目。

第三章 项目立项及实施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下达的正式文件、项目任务书、项目计 划书或合同等为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主管单位要求,编写好项目任务书、项目计划书或合同;科研院负责审查合同规范性和合法性、知识产权归属和保密责任(必要时可提交学校法务办复核)。

第十二条 凡有合作单位的项目(包括学校主持牵头和参加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要求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人员、任务、经费分配及知识产权归属,各单位做好合作经费的具体预算,并由合作各方盖章确认。项目合作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 相关部门和学校的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计划与合同变更项目合同一经批复应严格履行,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负责人须向科研院提交书面申请,科研院协助课题组及相关学院按项目管理规定及合同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对有保密要求的项目,项目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学校相关保密规定。项目人员应签订保密责任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因故长期不在校时,须办理以下手续:(一)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等原因离校6个月以上的,应办理项目委托手续,相关材料经项目负责人及被委托人签字并经所在学院同意,报科研院备案。(二)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等原因离校6个月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更换负责人的,应办理好交接手续,经负责人及新任负责人签字,所在学院审核,科研院同意并报项目来源单位批准后更换。(三)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纵向项目按照项目主管部门 的文件规定执行;横向项目可视合同具体情况申请更换负责人或终止合同,经合同委托方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生效。因项目负责人调离,无法和对方协商等导致合同另一方与学校发生纠纷并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做好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风险评估,执行学校在人员管理、设备使用、仪器操作、废弃物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各类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应按要求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报送项目执行过程中所需的材料,并根据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合同)要求按时完成任务。

第十九条 科研院和学院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审核项目年度进展告。 

第二十条 中期检查科研院根据项目来源单位的要求对项目进度、完成质量等组织中期检查。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无故拖延、毫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由科研院、财务处、学院与项目来源单位协商解决方案,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处罚。

 第四章 结题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类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按时申请结题验收,并按照要求准备结题报告和验收材料。科研院负责组织具体实施,财务处、审计处等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第二十二条 对获评优秀的结题项目,学校在项目组织申报时优先推荐;对评价较差或未能通过结题、验收与鉴定的项目,学校酌情予以处理;引起法律纠纷者,按有关法律程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成员发表的相关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成果应按项目来源单位的规定进行标注,否则不能作为结题验收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护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在发表论文、 成果展览、产品演示及成果鉴定等方式公开技术之前,项目组应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类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经评议或鉴定的成果,除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需要保密外,应向社会公开,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延期或无法完成时,须按以下规定办理手续: (一)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按相关规定提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包括项目研究内容、目标调整及延期原因 等),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由科研院报项目来源单位同意后 生效,因合同委托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除外。(二)项目无法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终止,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科研院,由科研院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生效(横向项目还应签订项目终止协议)。同时应完成财务决算和审计,项目经费按规定退还经费下达方或交学校处理。项目负责人应承担合同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规范项目档案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做好科研工作的原始数据记录,保留各种与项目有关的材料,并由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项目验收结题后,需将所有验收结题材料报送科 研院,科研院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将项目的相关材料送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九条 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应统一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畴,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合同中关于资产归属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条 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应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采购,并由资产所属单位实施验收、登记入库、领用等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科研过程中形成的有标志性的样机样品等,应将清单提交科研院,可选择其中有收藏价值的送交博物馆保存。 

第五章 科研诚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承担项目(课题)的全体成员,在项目申请及实施的全过程中应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捏造或篡改实施数据以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十三条 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完善科技活动中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的机制,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签订诚信承诺书,实行项目终身追责制,强化主体责任。对于项目研发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 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及学校相关规定,给予项目相关责任人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涉嫌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项目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科研项目(课题)过程管理办法》(西 交科〔20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