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交科〔2019〕48号
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及有关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6月21日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交通大学
2019年7月2日
西安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2019年6月21日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激发科技人员从事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成果转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 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 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 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主要指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的许可、转让和作价投资。成果完成人可选择事前与学校签署成果所有权分割协议,按照约定比例享有相关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权为西安交通大学及其控股法人或按照本办法规定所有权应为西安交通大学及其控股法人的科技成果。
第五条 学校教职工、在读学生和聘用人员所研发的科技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该成果的所有权应为西安交通大学:
(一)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及技术成果。包括:因承 担各级科研计划课题、企业合作项目(除特别约定外)、学校各类基金课题等完成的创造及技术成果,因承担自选课题、自筹经费课题所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创造及技术成果;
(二)履行学校在本职工作之外分配的任务所完成的创造及技术成果;
(三)退休、调离学校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创造及技术成果;
(四)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
(五)其他知识产权归属于学校的情形。
第六条 学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 作价投资或者以上方式的混合实施。混合实施是指学校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收益,成果完成人获得股权奖励的转化方式。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市场规律,遵循 自愿、互利、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实施。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独占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权益管理
第九条 对于科技成果许可与转让所得现金收益,8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20%归学校所有,其中5%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应缴税费在各自份额中扣除。归学校和成果完成人所在单 位收益分别划入学校和所在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主要 用于专家咨询、人员聘用、专利服务与运营等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十条 对于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得股权,8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20%由学校划转相关单位代持。相关单位代持的股权收益归学校所有,学校可给予相关单位一定的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对于科技成果转化采用“股权+现金”的混合实施方式所得收益,80%股权部分奖励给成果完成人;20%现金部分归学校所有,其中5%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应缴税费在各自份额中扣除。学校所得现金收益由科技成果转化方以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二条 成果完成人所得现金收益可按照课题组津贴奖励和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方式办理,具体比例由成果完成人确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可列支设备费、材料费、硬件费、劳务费和外协费等。对于成果完成人在成果转化三年内(36 个月)获得的津贴 奖励,计入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成果完成人多于一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分配由完成人中排名第一的教职工按照实际业绩贡献进行分配。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工作机制。
(一)学校作为科技成果所有人,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和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管理和协调。科研院是领导小组的秘书单位和办公室的挂靠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作价投资除外)的审定程序按照转化收益的数额分类进行:收益在1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所在单位论证审定,公示无异议后报科研院备案;收益在 10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经所在单位审查并进行必要论证后,由科研院审定;收益在300万元以上项目由科研院根据需要组织技术专家和相关业务部门论证,其中收益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议,在校长办公会通报;收益在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收益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成果转化项目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作价投资方式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审定按学校相关规 定执行。
(二)成果完成人和所在单位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直接责任人,对成果的真实性、实用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科研院牵头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
(四)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管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的转化与实施过程,维护国有资产完整。
(五)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会计核算,确保资金 合理合规使用。
(六)相关单位作为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实施部门,负责审核合作单位、起草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上会文件等。具体工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办理流程。
(一)科技成果可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 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进行转化。 协议定价由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方友好协商确定,经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价格。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根据成果完成人的需要或对涉及关联交易的成果转化项目,将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并履行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评估备案手续。
(二)成果完成人与合作单位商定初步合作条件后,填写“西安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审核表”及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 签署意见后,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审核。
(三)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进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和异议处理程序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四)对于需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备案等手续的项目,成果完成人应在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一个月内提出办理申请,并在相应期限内完成成果备案等手续。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项目流程审签完毕后,由学校、相关单位和成果完成人签订权益奖励分配及委托代管协议,并按规定转移成果所有权。委托代管协议应按本办法规定,明确学校、成果完成人权益 的实现方法和数额。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及成果完成人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并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等 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 约定,明晰股权。
第十七条 确需成立科技成果入股公司的,由相关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参与成立,并按权益奖励分配及委托代管协议持有各自所占股份。科技成果入股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校名校徽管理的相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出现“西安交通大学”或其简称以及其他 代表“西安交通大学”的符号。
第四章 配套措施
第十八条 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参照本办法规定与学校签订协议,自主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相应权益,接受学校监管。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公示和转化管理平台,统筹成果宣传展示、管理、技术转移、资产经营管理、法律等事务。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通过培训、市场聘任等多种方式建立成果转化职业经理人队伍,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完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绩突出的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书面授权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用学校科技成果作价出资与他人设立公司,或将学校科技成果应用于校外单位,否则学校有权收回其持有的股份,追缴应属于学校的收益,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法律诉讼。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学校所属科技成果的;
(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隐匿转化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
(四)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接受现金或其他物品的;
(五)除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外,不能履行合同,因己方过错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的;
(六)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的;
(七)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的;
(八)不保守秘密,造成学校资产流失的;
(九)其他违反知识产权及相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与校管干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9年6月21日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西交科〔2016〕78号)同时废止。其他办法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