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西安交通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 合作(外协)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5-22浏览量:

西交科〔2019〕31号

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 合作(外协)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及有关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合作(外协)合同管理办 法》已经 2019年7月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交通大学 

2019 年7月17日 



 西安交通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合作 (外协)合同管理办法 

(经 2019年7月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自然科学科研项目合作(外协)合同管理(以下简称“合作(外协)合同”),维护国家及学校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西安交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科研项目或科研合同均限于自然科学类,其适用范围如下:

(一)在横向科研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需要签订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研究、设计、测试、试验、试制、技术加工、咨询服务的合作(外协)合同; 

(二)在纵向科研项目立项任务书中预算批复有明确约定的,需要签订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研究、设计、测试、试验、 试制、技术加工、咨询服务的合作(外协)合同; 

(三)不属于(一)(二)款所述的合作(外协)合同,应按照《西安交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履行采购手续。由科研院依据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并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 合作(外协)合同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等需要保密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是合作(外协)合同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统 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科研院为合作(外协)合同的管理部门,负责合作 (外协)合同审查,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合作(外协)合同。 

 第六条 科研院根据项目研究任务目标,对合作(外协)合同合理性和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合作(外协)合同经费外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学院负责对合作(外协)单位履行任务的能力、资质和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合作(外协)合同的直接责任人,对合作(外协)合同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合规性和有 效性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在签订合作(外协)合同前主动声明与合作(外协)单位的利益关联情况,不得故意隐瞒,并应接受上 级部门、委托单位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合作(外协)合同应明确承担单位、合同金额、技术内容、保密内容和期限、完成方式和时间地点、知识产权权益归属以及违约责任承担等。

 第十条 合作(外协)合同签订前,须按学校规定填写《科研项目合作(外协)合同审查登记表》,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科研院审核盖章,合同生效后交科研院存档。 

 第十一条 合作(外协)合同审批时,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项目立项任务书、主管部门批复的合同书及预算书或项目合同(协议)书等相关说明资料。审批结果由科研院在校内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合作(外协)合同须审查承担单位的保密资质条件,并要求承担单位提供保密资格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财务处按相关财务规定及合同约定划拨合作(外协)合同经费。

 第十四条 外协合作应注重经费使用效益,学校有权对合作(外协)项目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学校合作(外协)合同信用管理和处罚机制,建立动态诚信档案系统。对有不良行为的项目负责人、有关学院及合作(外协)合同承担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缴外拨资金、约谈警示、通报批评等处罚措施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若干年度各类科研项目的申请资格。涉嫌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国防军工类科研项目合作(外协)合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科研项目合作(外协)合同管理办法》(西交科〔2013〕57号)同时废止。